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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8590cc海洋之神入口 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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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院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常设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常务副院长、学院书记、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院党委纪检委员、教学管理部主任、学生工作部主任、基础课部主任、学生会主席、法律顾问等 9 至 11 人组成,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院长,副主任1名:书记。

第四条 申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审查申情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达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应当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院、班级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申述人的详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及本人签名。

申诉人可委托 1-2 名代理人参加申诉委员会的审查。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诉委员会认为不应受理的不予受理,应予受理的即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提出过申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三)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诉讼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在申诉开始处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申诉开始处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申诉处理终结前提出。

申诉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向申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综合办) 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申诉处理的工作。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对申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 3 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学生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申诉处理的工作,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对复议申请,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五)参与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部门人员;

(六)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结论。

采取书面审查的,申诉委员会应复查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予以核实和查证。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请求,或申诉委员会认为应该启动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未请求听证的,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例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担任或者由其从申诉委员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四条 举行听证会3日前,应当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申诉人及参加听证会人员。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听证报告。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尊重申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并保证其各项权利的实现。

第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 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第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及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就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记录员要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记录,听证会结束后由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对听证笔录当场核对并签名。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查证情况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应经申诉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以举手表决的形式且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复审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经审查,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者处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予以撤销。

(三)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误的,作出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

(四)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教育部 41 号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的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学部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 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因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不予受理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其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可以终止申诉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规定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申诉。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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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石家庄市裕翔街26号

邮编:050000

党政办电话:81666850

教学办电话:81666858

档案室电话:81666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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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院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常设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常务副院长、学院书记、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院党委纪检委员、教学管理部主任、学生工作部主任、基础课部主任、学生会主席、法律顾问等 9 至 11 人组成,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院长,副主任1名:书记。

第四条 申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审查申情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达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应当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院、班级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申述人的详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及本人签名。

申诉人可委托 1-2 名代理人参加申诉委员会的审查。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诉委员会认为不应受理的不予受理,应予受理的即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提出过申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三)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诉讼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在申诉开始处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申诉开始处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申诉处理终结前提出。

申诉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向申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综合办) 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申诉处理的工作。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对申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 3 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学生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申诉处理的工作,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对复议申请,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五)参与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部门人员;

(六)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结论。

采取书面审查的,申诉委员会应复查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予以核实和查证。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请求,或申诉委员会认为应该启动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未请求听证的,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例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担任或者由其从申诉委员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四条 举行听证会3日前,应当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申诉人及参加听证会人员。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听证报告。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尊重申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并保证其各项权利的实现。

第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 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第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及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就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记录员要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记录,听证会结束后由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对听证笔录当场核对并签名。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查证情况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应经申诉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以举手表决的形式且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复审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经审查,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者处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予以撤销。

(三)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误的,作出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

(四)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教育部 41 号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的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学部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 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因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不予受理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其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可以终止申诉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规定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申诉。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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