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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8590cc海洋之神入口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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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文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一 ) 警告;( 二 ) 严重警告;( 三 ) 记过;( 四 ) 留校察看;( 五 ) 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视情节从轻或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

期间没有违纪行为,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对无悔改表现或留校察看期间出现新的违纪现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如有重大立功悔改表现或自首情节

的,经学院研究同意,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五条 有明显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社会、政治活动、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 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网络、短信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五)在院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

(六)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有上述情节之一者,视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后能认识、改正错误者,可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或虽情节较轻,但经过教育后仍无正确认识, 态度不端正,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纪,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具

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和无偿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 ( 包括未遂 ),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从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 10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1000 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不管是否窃得财物, 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重犯或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价值不足 50 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 50 元以上 ( 含 50 元 ),不足 15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价值在 150 元以上者( 含 150 元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多次损坏公物,或损坏公物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院用电管理规定违章用电及使用各种炉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或故意搞恶作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策划、组织和煽动学生闹事、扰乱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闹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从教室、宿舍、楼道的窗口向外扔酒瓶及其它杂物造成不良影响者 ,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侮辱、诽谤、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事件中的策划、打架、参与事端、提供伪证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策划者:

1.出谋策划、鼓动、操纵他人打人并造成较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扰乱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打人进行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负担医疗费和赔偿经济损失。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负担医疗费和赔偿经济损失。

4.造成他人终生残废或致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部门惩处。

5.主动承认错误或揭发他人有功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6.对肇事者或结伙斗殴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事端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轻微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诬陷他人或破坏他人声誉,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威胁或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检举人、证人加以威胁或打击报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造成伤害所引起的医疗护理费、营养费以及损害的公私财物等一切必要费用由当事人双方承担,具体数额视情节及处理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 ( 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 者,除没收赌资和赌具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首次参加赌博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两次以上参加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产生危害社会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考试 ( 考查 ) 中作弊或违纪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对考试成绩不满意等原因,向老师或领导无理取闹或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对无故旷课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连续学时达到下列标准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1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2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4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制作、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欺骗组织、伪造、涂改证件;多领学生证;利用他人证件或转让给他人证件进行不正当活动或欺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不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翻越围墙、大门出入校园。

(二)在教室、宿舍门窗或桌椅上乱刻、乱画。

(三)在校内张贴被学院明令禁止的宣传品。

(四)故意撕扯、涂改学院张贴的通报、通知。

(五)故意扰乱会场秩序。

(六)在学院禁烟区吸烟。

(七)攀折校内外花草树木。

(八)利用宣传媒体发布不健康言论。

(九)故意在墙壁上打球、踢球、蹬踏脚印。

两次受通报批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对违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从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处理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再次违纪。

(二)打击、报复、威胁证人或检举人。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与经济方面有联系的违纪行为 ( 如损坏公物等 ),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根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二)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由所在学部填报《学生处分核批表》(一式四份),并附有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和违纪学生的陈述材料。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部讨论决定,报学生工作部,由学院统一行文。

(三)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五) 对学生的处分以处分决定书形式行文处理、处分结论要与学生本人见面,并由学生在处分决定上签字。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可依此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学部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 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

(六)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文、买卖论文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由所在学部负责考察。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表现积极,处分期满可申请解除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处分期限届满之前 3 个月申请解除处分:

(一)在国家、省、市、校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 科技创新大赛、学科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受到学校通报嘉奖或记功的;

(五)学院认为其他应当提前解除条件情形的。

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学生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hy8590cc海洋之神入口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学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学生所在学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审查、核实相关材料,提出解除意见,学生工作部进行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学院做出的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部送达学生本人。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于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的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提出申诉的学生,按‘申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本科在读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hy8590cc海洋之神入口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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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电话:81666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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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文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一 ) 警告;( 二 ) 严重警告;( 三 ) 记过;( 四 ) 留校察看;( 五 ) 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视情节从轻或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

期间没有违纪行为,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对无悔改表现或留校察看期间出现新的违纪现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如有重大立功悔改表现或自首情节

的,经学院研究同意,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五条 有明显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社会、政治活动、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 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网络、短信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五)在院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

(六)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有上述情节之一者,视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后能认识、改正错误者,可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或虽情节较轻,但经过教育后仍无正确认识, 态度不端正,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纪,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具

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和无偿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 ( 包括未遂 ),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从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 10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1000 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不管是否窃得财物, 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重犯或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价值不足 50 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 50 元以上 ( 含 50 元 ),不足 15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价值在 150 元以上者( 含 150 元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多次损坏公物,或损坏公物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院用电管理规定违章用电及使用各种炉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或故意搞恶作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策划、组织和煽动学生闹事、扰乱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闹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从教室、宿舍、楼道的窗口向外扔酒瓶及其它杂物造成不良影响者 ,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侮辱、诽谤、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事件中的策划、打架、参与事端、提供伪证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策划者:

1.出谋策划、鼓动、操纵他人打人并造成较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扰乱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打人进行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负担医疗费和赔偿经济损失。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负担医疗费和赔偿经济损失。

4.造成他人终生残废或致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部门惩处。

5.主动承认错误或揭发他人有功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6.对肇事者或结伙斗殴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事端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轻微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诬陷他人或破坏他人声誉,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威胁或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检举人、证人加以威胁或打击报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造成伤害所引起的医疗护理费、营养费以及损害的公私财物等一切必要费用由当事人双方承担,具体数额视情节及处理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 ( 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 者,除没收赌资和赌具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首次参加赌博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两次以上参加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产生危害社会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考试 ( 考查 ) 中作弊或违纪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对考试成绩不满意等原因,向老师或领导无理取闹或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对无故旷课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连续学时达到下列标准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1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2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4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制作、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欺骗组织、伪造、涂改证件;多领学生证;利用他人证件或转让给他人证件进行不正当活动或欺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不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翻越围墙、大门出入校园。

(二)在教室、宿舍门窗或桌椅上乱刻、乱画。

(三)在校内张贴被学院明令禁止的宣传品。

(四)故意撕扯、涂改学院张贴的通报、通知。

(五)故意扰乱会场秩序。

(六)在学院禁烟区吸烟。

(七)攀折校内外花草树木。

(八)利用宣传媒体发布不健康言论。

(九)故意在墙壁上打球、踢球、蹬踏脚印。

两次受通报批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对违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从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处理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再次违纪。

(二)打击、报复、威胁证人或检举人。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与经济方面有联系的违纪行为 ( 如损坏公物等 ),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根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二)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由所在学部填报《学生处分核批表》(一式四份),并附有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和违纪学生的陈述材料。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部讨论决定,报学生工作部,由学院统一行文。

(三)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五) 对学生的处分以处分决定书形式行文处理、处分结论要与学生本人见面,并由学生在处分决定上签字。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可依此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学部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 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

(六)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文、买卖论文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由所在学部负责考察。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表现积极,处分期满可申请解除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处分期限届满之前 3 个月申请解除处分:

(一)在国家、省、市、校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 科技创新大赛、学科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受到学校通报嘉奖或记功的;

(五)学院认为其他应当提前解除条件情形的。

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学生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hy8590cc海洋之神入口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学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学生所在学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审查、核实相关材料,提出解除意见,学生工作部进行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学院做出的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部送达学生本人。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于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的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提出申诉的学生,按‘申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本科在读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hy8590cc海洋之神入口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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