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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8590cc海洋之神入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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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河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院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学科门类进行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我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学位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20及以上;

(二)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在及格及以上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的;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管理部、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级管理。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条件,对本科毕业生逐一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人选,并提交教学管理部复审。

第七条 教学管理部对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进行复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起草学位资格审查报告,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第八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定;对拟授学士学位学生进行审议,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向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材料。

第九条 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教学管理部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等事宜。

第四章学士学位的撤销

第十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并报请省学位委员会宣布已发学士学位证书无效,同时将学位信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上予以撤销:

(一)在申请学位授予过程中,有舞弊作假等行为者;

(二)因其他原因,事后经复查确认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十一条 学院对撤销学位处理出具决定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送达学生本人。

第五章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教学管理部负责将学士学位授予信息上传至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

第十四条 学位信息上报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

第六章 有关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所在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受理其申请学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六条 学生本人对业务主管部门取消申请学位资格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hy8590cc海洋之神入口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进行申诉。对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及之后入学学生,之前入学的学生(包括2020年以专接本形式入学的学生),仍按《hy8590cc海洋之神入口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院字[2017]2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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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河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院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学科门类进行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我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学位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20及以上;

(二)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在及格及以上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的;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管理部、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级管理。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条件,对本科毕业生逐一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人选,并提交教学管理部复审。

第七条 教学管理部对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进行复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起草学位资格审查报告,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第八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定;对拟授学士学位学生进行审议,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向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材料。

第九条 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教学管理部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等事宜。

第四章学士学位的撤销

第十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并报请省学位委员会宣布已发学士学位证书无效,同时将学位信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上予以撤销:

(一)在申请学位授予过程中,有舞弊作假等行为者;

(二)因其他原因,事后经复查确认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十一条 学院对撤销学位处理出具决定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送达学生本人。

第五章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教学管理部负责将学士学位授予信息上传至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

第十四条 学位信息上报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

第六章 有关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所在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受理其申请学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六条 学生本人对业务主管部门取消申请学位资格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hy8590cc海洋之神入口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进行申诉。对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及之后入学学生,之前入学的学生(包括2020年以专接本形式入学的学生),仍按《hy8590cc海洋之神入口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院字[2017]2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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